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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买青山”交易兴起,司法建议及时填漏洞、降风险

重庆市潼南区位于重庆西北部,是全国有名的蔬菜种植基地。近年来,一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在该地兴起,即农民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其间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付,俗称“买青山”。这一交易模式因有效解决了农产品保质期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而深受欢迎。

  不过,由于这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以是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农事件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涉及“买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重庆两级法院不仅判决支持种植户追回尾款的诉求,还延伸审判职能,以司法建议形式,助力这一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走上法治正轨。

合同纠纷 | “买青山”交易兴起,司法建议及时填漏洞、降风险

  “买青山”交易引发纠纷

  全某是潼南区从业多年的萝卜种植大户,2021年种植萝卜260余亩。2021年11月30日,全某和收购方杜某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以每亩9200元价格出售39.5亩白萝卜,总计36.3万元。合同签订后,杜某先支付定金18.2万元,并约定剩余货款在接收第二车萝卜期内结清。

  据了解,案涉萝卜种植于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4日,萝卜生长期通常为3个月左右。双方约定杜某需在2022年1月22日之前收萝卜,但从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曾多次通知杜某接收萝卜,杜某均拒绝。

  按照杜某的说法,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萝卜虫眼或灰霉点超过10%时,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全某退回未收获面积对应的货款。2022年1月上旬,他发现萝卜基本全部存在灰霉点,故合同具备解除条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杜某将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全某提出反诉。全某认为,他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萝卜灰霉点是指萝卜老烂斑点,案涉萝卜不存在灰霉点,萝卜上的小黑点是杜某未按约定及时接收所致。杜某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真实原因,是萝卜价格下跌导致其无钱可赚,故要求解除合同以挽回损失。杜某既不按约定接收萝卜,也不交付余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杜某支付余款。

  本案承办法官、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古溪法庭庭长廖朝阳介绍,本案中的萝卜买卖模式在当地被称为“买青山”,这种交易模式约从2020年起流行至今。

  廖朝阳此前并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受理本案后,应杜某的申请到萝卜种植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他通过与当地基层组织、种植户、外来商户接触,了解并归纳出“买青山”交易模式的特点——这种交易模式按亩计算价款,合同签订时间即交易时间可以是萝卜种植之初,也可以是萝卜成熟之际;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仅负养护萝卜的义务,丧失萝卜处分权;萝卜的产量与上市的价格不在协商之列,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确定价款,若萝卜成熟后产量高、单价高,买方将获得更多利益,实质是卖方将实际产量与市场价格可得收益部分让渡于买方。相反,若萝卜成熟后产量低、单价低,买方则可能承受亏损,实质是由买方承担了卖方的产量风险与市场价格风险。以本案为例,2021年11月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每亩9200元,2022年1月左右的市场价格已经下降至每亩3000至4000元。

  “‘买青山’是农业生产规模化的产物,伴随农商融合而产生。优点是为种植户提供可预期的销售市场,为商家提供稳定的货源。缺点是产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价格的不可预见性。若把缺点视为风险,那么此种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对该种风险是明知的,是自愿承担的。”廖朝阳说。

  法院判决收购方支付剩余货款

  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和全某签订的《蔬菜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2年1月21日,杜某申请对案涉萝卜进行证据保全,潼南区法院依法审核并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案涉萝卜地任意选点拔取萝卜13个,表皮均光洁,无虫眼,仅在萝卜尾部有零星小黑点。

  廖朝阳告诉记者,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否发生,即萝卜上的“小黑点”是否等同于能导致合同解除的“灰霉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为正确评判,我们咨询了有资质的种子公司和重庆市潼南区农委蔬菜站,用专业的意见作为相应的评判依据。”廖朝阳介绍。

  根据重庆市潼南区农委蔬菜站的介绍和辨识,“灰霉点”并非专业术语,上述萝卜上的“小黑点”并非虫害或真菌造成,通常不影响萝卜品质、不影响价格与销售。萝卜出现黑点的原因很多,未及时采收是原因之一。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双方虽然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双方未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也未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按双方合同约定,全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应承担案涉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判决杜某清偿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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