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黄先生与爱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先生有一公租房,房屋是1990年父母的平房拆迁所获得的,虽然是婚后承租的,但是承租人是黄先生。现一直是孩子和爱人居住,黄先生与母亲居住,分居十余年。
1985年,黄先生与爱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先生有一公租房,房屋是1990年父母的平房拆迁所获得的,虽然是婚后承租的,但是承租人是黄先生。现一直是孩子和爱人居住,黄先生与母亲居住,分居十余年。
由于婚后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远,黄先生想与爱人离婚,要回自己的公租房,不想要其他财产。
刘冬梅律师认为:
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才涉及到分割财产。但通过黄先生的描述,似乎双方之间并未有过沟通。从法院审理角度来说,在提起诉讼前也是要求双方需要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才会诉诸法律。对于涉案的公租房,黄先生可以主张居住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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