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今年年初,我公司与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近期,由于对方拖欠加工费用,我们双方对簿公堂。此时,对方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请问:在涉外合同纠纷当中,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有限制吗?
李某
李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涉外合同双方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然,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方不同意变更,仍将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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