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老师问:试列举说明“法律”一词中“法”与“律”有何不同?” 某女学生答:“当然不同,如果我告诉我妈妈我的男朋友是‘律师’,她会很高兴;如果我说男朋友是‘法师’,她一定会打死我!” 当然这是一则笑话,让我们从商鞅改“法”为“律”中一窥究竟。 杂乱无章的法律时代 纵观春秋末期到战国中后期各国的法制发展状况,各种法律形式杂陈并存,体现出原生形态法律的多样性以及不规范性。 比如:魏国自李悝制“法经”,赵武灵王修订“国律”,燕国曾修“召公之法”,后又订“燕国之法”,齐国颁布“金刀之法”等法律。 而与此同时,誓、令等直接同权力相联系的法律形式越发活跃。诸多法律形式相互影响、此消彼长。 在众多法律形式中,典、常、法、则等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一种先例。 商鞅改法为律 孝公三年商鞅第一次变法时,身份还很低微。他主要依靠“令”这种同权力联系密切且效力较强的法律形式去推行自己初步的变法主张。 之后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商鞅的变法举措被证明行之有效,秦国的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于是他着手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商鞅对秦国前期大量杂乱繁琐的法律形式进行了清理、总结,继承它们的优点,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的经验教训,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增加自己改革的诸项措施,统一规范地以“律”这种形式固定下来,并颁行全国。 自此,“律”成为秦国法律中最重要的形式,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体制和运行规则。它以刑事法律为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诸多领域,通过各级官吏无条件的执行发挥效力,是一套满足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国家根本大法。 这时期秦国的法律并不仅限于律,在秦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令、课、式等其他形式。但总的看来,秦国的法律体系中律是主干,令以辅律,其他多种法律形式起补充作用。在当时看来,这套结构清晰、内容丰富的法律,足以耀眼于其他诸侯了。 现有的文献能够确切证明,“律”的出现不晚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在公元前四世纪下半叶,“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经在秦国普遍存在了。 改法为律背后的原因 请不要简单的认为商鞅把他改革的成果称之为“律”,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法律之律体现的不单单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精神。 在中国古代,律是表述包括历法、音乐、法律在内的通用概念,三者都有计算、规范、原理和秩序的丰富意蕴。 与起源甚为古老的历律和音律相比,法律之律乃是后起的概念,但法律之律与前二者一样,也是“法天乘气”的结果,即通过测度“天道之数”来衡量人间社会的“政治之数”,从而维护现实的政治统治。 从微观层面上看,历律之数、音律之数与法律之数又相对应,法律之数模拟历律之数和音律之数,产生出所谓六杀、五刑、五听、正刑、闰刑等。 法律之律具备的计量和标准的功能属性,可以用来订立规矩,明确等级;当犯罪发生后,又可以通过定罪量刑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改法为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称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推动了新型君主集权专制政治的产生与运行。 这既是对同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又为日后秦汉两帝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种以律令为主干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延绵存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亦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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